《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申请办法
2020-11-25 05:24

  为进一步推动中美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切实维护中美双方合作者利益,有效规范对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如美国教育机构拟与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我们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

  现将有关申请程序和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服务对象

  驻纽约总领馆领区范围内美国教育机构。包括:纽约州(New York)、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罗得岛州(Rhode Island)、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佛蒙特州(Vermont)、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缅因州(Maine)、俄亥俄州(Ohio)和新泽西州(New Jersey)。

  二、申请材料

  1.《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格(点击此处下载);

  2. 美方高校申请信原件(正式抬头纸,由校长或校方负责人签字),内容包含学校具体情况(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网址、认证机构、获得认证时间、办学层次、在校人数、中国学生人数等信息),申请资质认定的原因,与中方学校合作办学项目、层次等内容;

  3. 美方高校宣传手册或资料;

  4. 中方合作高校公函(部属高校由学校出具公函,非部属高校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公函),公函须注明合作办学详细内容,如专业、层次、招生规模等。

  三、申请程序

  1. 中方高校(部属高校)或主管单位(非部属高校)将公函传真并扫描发至驻纽约总领馆教育处,传真号码:(001)212-564-9413。邮箱地址:nyjyc08@moe.edu.cn。

  2. 美方高校将其他申请材料邮寄至驻纽约总领馆教育处,地址如下:

  Institution Qualification Affirmation

  Education Office

  520 12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36

  同时,美方高校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同时发至我处联系人电子邮箱:nyjyc08@moe.edu.cn。

  3. 我处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材料收悉或通知补充材料。申请批准后,会将《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邮寄至美方高校,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美方高校。

  四、联系方式

  如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教育处咨询。电话:(001)212-244-9392分机8007,电子邮箱:nyjyc08@moe.edu.cn。

  五、特别说明

  1. 《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有效期为三年;

  2. 《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只针对与中方一所学校的合作使用,如美方高校拟与中方多所高校进行合作,需分别申请不同的《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

  3.我处会根据需要对美方高校进行考察,决定是否出具;出具后也可根据情况对学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若发现在有效期内美方高校资质发生重大变化,或美方高校未按照认定内容执行,将立即终止《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