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书面告知新闻司,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IPC或者驻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
http://newyork.china-consulate.gov.cn/